智选自动投标服务协议

  • 甲方: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乙方: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3层1313
  • 邮编:100022
  • 咨询电话:400-004-600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服务计划相关信息

乙方作为一家在北京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www.hexindai.com网站(下称“和信贷网站”或“和信贷平台”)的经营权,主要通过和信贷平台为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及有出借需求的个人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方便出借人进行资金出借,乙方提供智选自动投标服务(下称“智选自动投标服务”或“自动投标服务”),自动投标服务是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照甲方指定的投标范围,通过和信贷平台的自动投标工具为甲方进行优先自动投标,并在服务期结束后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为甲方退出的自动投标服务。

服务名称

服务期限

历史年回报收益率

%

授权出借本金

小写:¥                                    元整

大写:人民币                                元整

服务开始日期

服务结束日期

投标范围

信用标、车贷

甲方已经知悉、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所示历史年回报收益率为服务期限内预期年回报率,不代表甲方最终实际回报。在实际年回报收益率未达到历史年回报收益率的情况下,甲方仅能收取其实际回报。乙方不对甲方本金的收回、可获回报金额作出任何承诺、保证。

第 二 条、释义

2.1 本协议:指本《和信贷智选自动投标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2.2 出借人:指通过乙方和信贷平台成功注册账户的会员,自主选择通过和信贷智选自动投标服务出借一定金额的资金给借款用户,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3和信贷: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4 自动投标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照甲方指定的投标范围,通过和信贷平台的自动投标系统为甲方进行优先自动投标。

第 三 条、智选自动投标服务的授权、期限、金额和管理服务费

3.1 授权

3.1.1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通过自动投标系统在本协议项下甲方选择的投标范围内进行优先自动投标,并通过和信贷平台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对此等自动投标和相关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安排已充分知悉并理解;该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该等法律文件的效力均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并无条件接受该等自动签署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约束。

3.1.2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授权:甲方通过系统自动投标而签署之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生效后,乙方即可根据该等协议和本协议相关约定,以及甲方需求向存管银行发出指令,由存管银行按照和信贷的指令自用户的资金存管账户进行资金冻结、划款以及行使其他权利等操作,甲方对此均予以接受和认可。

3.2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及服务期限内,甲方授权出借本金不能提现,且甲方不得申请提前退出。

3.3 授权出借本金: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4 管理服务费:

(1)就乙方依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的自动投标服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2)基准值:基准值仅为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基准和依据,不代表对甲方通过本次智选服务可以获得的利息的任何预测,也不是乙方对甲方通过本次智选服务可以获得的利息的任何保证、承诺。(计算方式见本协议文末注1

(3)当甲方到期退出时,若甲方授权出借本金对应借款在甲方退出本次智选服务前产生的总利息(下称 “甲方期间总利息”)小于或等于相应基准值,则乙方不向甲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若甲方期间总利息大于相应基准值,则超过基准值的部分为乙方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在甲方到期退出时予以扣除。(计算方式见本协议文末注1

(4)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甲方退出本次智选服务时,乙方可在甲方通过自动投标服务所持有的债权转让完成时逐笔向甲方收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乙方亦可自甲方账户直接划扣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乙方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方式均已充分知晓并理解,对该等约定无任何异议,且在任何时候均不就该等约定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第 四 条、退出智选自动投标服务

4.1 到期退出

服务期届满日,甲方将不再享受智选自动投标服务并自动退出本次智选服务;届时甲方通过本次智选服务自动投标而产生之债权、资金,按照4.2条规定进行处理。甲方不得提前退出本次智选服务。

4.2 退出方式

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甲方到期自动退出本次智选服务时,授权乙方通过系统自动将甲方授权出借本金通过系统自动投标而产生之债权、资金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如授权出借本金通过系统自动出借或受让债权后对应债权本息尚未完全回款,则系统将于甲方退出本期计划之时将该等债权通过和信贷平台的债权转让市场进行转让,在债权未能成功转让期间,债权由甲方继续持有,持有过程中会持续获得债权本息回款;在债权未能成功转让期间,系统将持续发起债权转让直至所有债权完全转让成功。该等债权最终转让完毕的时间以其在债权转让市场的实际交易情况确定。转让或回款所得资金按照本协议第4.2条第(2)款规定处理;

(2)对于甲方退出本次智选服务时甲方加入资金中尚未进行投标的部分,以及虽投标但是已收回的本息资金,均由系统在根据本协议第3.4条规定的标准扣除乙方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后直接留存在甲方和信贷平台账户,甲方可自行支配、使用。

第 五 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5.1 在签署本协议书以前,乙方已就本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5.2 甲方确认已经知悉和了解,甲方授权出借的资金将通过系统自动投标分散地出借给在和信贷平台发布借款需求的借款人,甲方在本次智选服务服务期限届满时,需通过将持有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方式退出本次智选服务,该等债权最终转让完毕的时间将根据债权转让实际交易情况确定,乙方并不对该等债权转让成功情况与转让完成的时 间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如果该等债权一直未能成功转出,则甲方将持有该等债权直至对应的借款到期清偿或提前结清。

5.3 甲方保证为履行本协议而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

5.4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从甲方账户扣划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应由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

5.5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6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7 甲方在资金出借、债权转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5.8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即债权)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5.9甲方确认已经了解资金出借的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第 六 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进行服务。

6.2 乙方须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3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催收和追讨。

6.4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回款管理、出借资金贷后管理、必要的催收服务以及定期提供债权列表等服务。

6.5为保证甲方的出借资金能够成功出借,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授权,由乙方委托相关机构按照自动投标系统匹配的借款标的、债权转让标的划转相应的出借金额。

6.6 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相关借款协议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款。为便利、统一地回收还款,在任一出借期内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金额,并按自动投标服务规则将该等回款继续出借给新的借款人(简称“回款再出借”)。

第 七 条、服务计划的风险

7.1 服务风险

  • (1)借款人信用风险: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
  • (2)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 八 条、自动投标服务保障

(1)为降低甲方因出借标的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借款人信用风险,乙方将对甲方授权出借本金安排分散化的自动投标。

(2)为甲乙双方共同利益考虑,乙方平台可以选择与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合作期间内,甲方同意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将垫付款项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至在出借时使用的与乙方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账户。同时,乙方确认已获得借款人的相关授权提交索赔资料。

(3)于发生索赔情况时,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向与其合作的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并接收索赔的相关资料。并于完成垫付后,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将追偿权转让予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如果乙方为甲方匹配的债权已含保障机构,则按照原债权约定的保障方式理赔。

第 九 条、其他

9.1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复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9.3 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4 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9.5 本协议自甲方在线确认本协议且甲方电子签章生成之日起生效。

第 十 条、网络借贷禁止性行为提示

和信贷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将严格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予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请您知悉并共同进行监督:

  •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相关注释:

注1

基准值=A x (B/365) x C

A:甲方授权出借本金

B:历史年回报收益率

C:服务期限开始日(含)至甲方申请退出本服务计划之日(不含)之间实际持有天数


甲方:(电子签章)                            乙方:(电子签章)

本协议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立,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